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382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4-26
  • 实施日期2005-04-26
  •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