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5)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5〕4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02-16
  • 实施日期2015-04-01
  •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12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5年4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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