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14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8-13
  • 实施日期2021-08-13
  • 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规定,现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将第九条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阐明。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务;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3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