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社办发〔2009〕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1-06
  • 实施日期2009-01-06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就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和病种,开展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二、医疗保险康复治疗实行定机构、定病种、定项目、定医师的办法。

  三、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应当同时具备经批准的康复医疗资质。

  四、康复病种原则上应当是临床必需的功能恢复性或慢性病及老年病。

具体病种范围应当经过专家论证遴选,并经行政审定。

  五、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康复项目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康复项目的遴选范围;经专家论证、行政审定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康复医师应当具备卫生部门审核授予的从医资格。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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