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医保发〔2023〕5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3-09-05
  • 实施日期2023-09-05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正文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23〕241号)精神,现将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使用的2022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625元/月。


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核定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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