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进行资格核对的通告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2-10-05
  • 实施日期2022-10-05
  • 发布机关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

2022年7月1日起,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须按月进行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确认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可在每月任意一日通过“粤省事”、“广东人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等途径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也可到全省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二、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包括被用人单位录用;已进行就业登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等途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待遇自受理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并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15日前(含15日,节假日顺延)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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