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鲁劳社〔2005〕2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5-18
  • 实施日期2005-05-18
  • 发布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按2004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

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分别以2004年全省和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3097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 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下发前相关待遇已经增加并达到以上规定的标准的,不再重复调整。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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