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武财税〔2014〕51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09-01
  • 实施日期2014-01-01
  • 发布机关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日期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照日期间隔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迸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公开:主动公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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