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4-02-27
  • 实施日期2024-02-27
  •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

促进残疾人就业,事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法定代偿方式。

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铁脚板+大数据”,免费为有需要的企业和残疾人提供招聘对接服务。

二、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地要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面向残疾人和招用残疾人企业的收费,明确向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告知劳动权益,帮助更多残疾人到企业就业。

协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帮扶基地、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残疾人的,要协助用人单位同步开发适合的劳动项目,建立关爱联系制度,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监察执法,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中将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

各地要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助力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落地。

要面向用人单位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残疾人就业。

要面向残疾人强化就业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通过劳动实现就业增收,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及时投诉举报侵害自身权益行为。

要树立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效果良好的用人单位典型,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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