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11-01
  • 实施日期2010-11-01
  • 发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