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23〕1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3-05-10
  • 实施日期2023-05-10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9〕4号)和省委编办《关于省人社厅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鄂编办文〔2023〕2号)的通知精神,原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已撤销。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和职责调整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职责为: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按管辖权限受理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指导和监督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按照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原由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承担的“具体负责省属和中央驻鄂用人单位(含部队)的劳动监察”职责调整为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五、各地应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认真履行法律宣传、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大要案专查等职能,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六、各地应加大根治欠薪信息监管平台运用力度,强化部省市县四级平台信息全面、准确归集,实现“制度全要素归集、案件全过程网办、信用全链条评价、风险全天候预警、监管全方位服务”的“智慧监察”新模式,全面提升根治欠薪数字治理效能。


各地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监察的各项职责,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监管对象和监察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本地区存在的突出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妥善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持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行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工作进展明显滞后的地方,按相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相关地方要尽快部署原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撤销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承接工作,自2023年5月11日起,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确保工作不断档、服务不掉线、监管无死角。

对工作调整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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