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22〕6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2-07-08
  • 实施日期2022-07-01
  • 发布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期限。

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缓缴期限结束后,需要延长缓缴时间的,经报请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人社部备案后,再另行通知。

二、缓缴条件和范围

(一)缓缴期限内,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被动用,缓缴期限内需补充缴纳的;

(三)符合《海南省关于的实施细则》(琼人社规〔2021〕8号)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缓缴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界限,主动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媒体、微博微信、小程序等公开公布政策规定,同时要开设政策咨询解答专线联络方式,确保将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惠及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部门要高度关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对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的日常监管,及时解决工作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对缓缴期间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三)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建立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台账,并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台账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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