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和《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73号,现就我省做好《就业失业证》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包括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各类院校毕业生、未
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二、发放程序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各类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持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劳动者求职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证》。
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持身份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山西省劳动者求职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证》。
由工作人员在就业与失业情况栏进行记载。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持《就业失业证》和《失业保险手册》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有就业要求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持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山西省劳动者求职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证》。
四进城求职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到求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山西省劳动者求职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证》。
五《山西省劳动者求职登记表》由本人申领《就业失业证》时填写,由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输入微机,为逐步实现全省联网、信息资源共享打基础。
三、《就业失业证》的使用
一《就业失业证》是劳动者在山西省境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是全省通用的合法就业证件。
劳动者凭此证享受晋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二求职人员无论以何种途径实现就业后,用人单位需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证》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由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证》就业与失业情况栏中进行记载。
三已就业的《就业失业证》人员再次失业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证》就业与失业情况栏中进行记载。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此证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在失业期间的其他保险待遇。
四、《就业失业证》的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就业失业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就业失业证》的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也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具备联网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代发。
(二)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证》是统筹管理和配置城乡劳动力的基本手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失业证》的编号、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发放协调机制。
《就业失业证》实行一证一码,确保本辖区内每个《就业失业证》编号的唯一性。
三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的三个月内将辖区内发放或授权发放《就业失业证》的机构名单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指导处备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就业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
城镇劳动者失业期间,持证人员每年需持证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
(五)为逐步实现全省对《就业失业证》实行网络管理,以确保其唯一性,并及时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
各市要于每月月末后10日内将本地区新发放《就业失业证》的数据库报送格式另行通知报省,并更新相关数据,以加强对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动态管理。
各地在用现有网络设备的基础上,配备相应硬件设备,满足对全省劳动力资源管理的要求。
五、其它
《就业失业证》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失业证》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不再继续发放。
原已下发的《失业证》在2006年底年检时,更换为统一的《就业失业证》,年检后上述证件即行作废。
附件:1、《山西省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式样(略)
2、《就业失业证》式样(略)
3、《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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