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8〕17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10-18
  • 实施日期2018-10-18
  • 发布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正文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24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认定及政策落实,加强资金监管,现就做好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二、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认定标准的各类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应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期限,以及小微企业及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申报、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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