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沪劳技发(1998)27号〔已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4-28
  • 实施日期1998-04-28
  • 发布机关上海市劳动局
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82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范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沪劳技发9446号]即日起废除。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精神,对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制定如下规定:

  一、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1、办学单位应具法人资格,办学法人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性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应配备与培养目标、培训专业工种、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办学管理人员队伍。

  3、 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或租用教学培训行政用房、教室、实习等场所。

  租借的教学、实习场地,均须具有法律效力,并租期不得少于1年的契约。

  4、应配备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的办学设施和教学、实习仪器设备。

  5、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6、 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1 教学行政管理制度

  2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 财产管理制度

  4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5 印章管理制度

  6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7、 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费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8、不独立设置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其设置专业工种、在校学员数、管理人员、注册经费等可参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的标准。

  二、 申办程序和管理:

   1、举办以培训初、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部属、市属各行业部门和市级社团组织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劳动部备案。

   3、既办职业技能培训又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按其主体专业设置的性质,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凡举办实施以职业培训为主要培训教育机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其文化、学历教育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培训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培训班。

  三、 举办者需向审批机关申报的材料:

  1、 举办者的申办报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见附件一。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即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提供法人资格的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3、拟任校长主任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拟聘教师的名单。

  4、 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训目标、组织机构、开设专业工种、招生范围、招生对象、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中心停办善后处理意见等等。

  6、 开办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7、 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8、 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9、 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 评议审批:

   1、凡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需按规定提供齐全的申报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进行办学资格审查以书面形式答复。

经批准开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2、取得国家《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在完成学业后,由所在培训机构进行结业考试,合格的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并由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的“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注明所学专业工种、课时、学习科目、考试成绩。

凡取得“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按10%比例计入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应知考试成绩。

   3、经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需增设专业工种,须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见附件二,由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向社会招生。

  五、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复核认定:

   1、为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会力量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见附件三,这是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量化评分的依据。

   2、今后每两年各社会培训机构要对照“基本条件”和“评估细则”定期进行自查评分,写出自查报告,报审批机关。

   3、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评估细则”,按各自审批管理权限,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量化评分。

凡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不断总结办学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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