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3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7-06-12
  • 实施日期2017-06-12
  • 发布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386元5616元/月执行。

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7元、下限为3370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616元、下限为3370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