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省直驻肥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仲字〔1996〕第09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6-02-14
  • 实施日期1996-02-14
  • 发布机关安徽省劳动厅
正文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中央、省直驻肥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和合同鉴证问题。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劳动法规、政策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对于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规定及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中央、省直驻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需经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填写《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情况一览表》(附后),报省劳动厅备案。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仲字[1995]133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并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报省劳动厅备案。

  二、 关于基层调解组织建设问题。

各企业应尽快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把劳动争议尽量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三、 关于中央和省直驻肥单位劳动争议处理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上升与办案人员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及时处理中央、省直驻肥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今后中央、省直驻肥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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