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4〕76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08-29
  • 实施日期2014-08-29
  • 发布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和省属企业: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为切实做好相关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

二、备案管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中央驻蓉、省属用工单位的备案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内用工单位的备案管辖分工。

三、备案形式

用工单位填报《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同时报送调整用工方案。《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申请书(样本)》附后,可登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网站下载。

四、备案内容

调整用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用工情况: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被派遣劳动者占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的比例。

二三性岗位用工情况: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

三调整用工情况:包括调整目标、调整方式、时间进度、组织保障等内容,以及备案时已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及劳动合同样本。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备案时间

备案时间为文件下发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用工单位不按时备案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加强规范指导和服务力度,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并按时按规定备案。各地接到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后,要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应通知用工单位修改完善,审查合格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建立相应的备案管理台账。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实施调整用工方案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在实施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同时,请各地于2015年1月15日前,对本地区备案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彭江、肖潇

联系电话:86112724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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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附件: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申请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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