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黑财社字〔1999〕3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07-20
  • 实施日期1999-07-20
  • 发布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劳动厅
正文

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劳动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按险种纳入单独的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收入户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经办机构的结账日为每月的28日(2月份为26日),“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是指结账日收入户无余额。

  经办机构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后,要按月与开户银行对帐,同时,至少每个月与财政部门对一次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二、 财政专户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直接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以上三种情况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经办机构凭财政部门加盖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缴拨凭证记帐和备查。

  三、 经办机构要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在每月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每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四、 在本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实行税务征收的不设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都要设收入户、支出户。

收入户一般情况下只收不支,发生错缴或多收基金的,直接用红字冲减,及时退给原单位。

  收入户一般不发生银行手续费,支出户发生银行手续费时,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月末或年末由经办机构经费列支。

基金专用征收票据由省票据罚没管理站统一印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购买。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以实物缴费。

破产企业以破产财产做为实物缴费,经办机构要在备查账中反映,实物变现后货币价值记帐;滚存结余的实物资产,在国家下达处理办法前,暂挂在账上。

收回实物发生的保管、防护费等,在经办机构经费中列支。

  五、 各级财政、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调剂金的收缴、上解和调剂工作。

  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尚没有纳入预算的,如同级财政确有困难,今年仍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解决,列“其他支出”科目,从明年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 农垦、森工、建委、煤炭系统和铁路、石油、邮电、电力、航运、民航、金融、有色金属的中直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机构经费暂按原渠道解决,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八、 各级财政、劳动部门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财政部门既要履行财政职责,又要树立服务意识,做好基金及机构经费的管理、核拨和服务工作;劳动部门要尽职尽责,主动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社会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帐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充实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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