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8〕13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06-28
  • 实施日期2018-07-01
  •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5元,二级伤残330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8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233.5元的,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86.8元的,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40.1元的,调整到2540.1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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