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金跨省市转移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02〕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2-01-22
  • 实施日期2002-01-22
  •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正文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在我市就业的外埠城镇人员失业后和本市城镇人员在外埠就业失业后,要求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待遇所涉及的失业保险金跨省市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统筹的外埠城镇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文件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1、外埠城镇人员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当时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为其计算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填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表中,连同外埠城镇人同的书面申请、城镇户口的证明材料和《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一并报送区县社保中心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拨付失业保险金。

   2、外埠城镇人员提出回原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用人单位须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转移单》,并附上证明其为城镇户口的有关材料,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与其户口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机构联系复核。

准确无误的,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转移失业保险金。

   二、在外埠参统且回京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人员,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参统地的省(直辖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机构的证明材料。

待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后,其户口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填写《北京市失业保险金转入通知单》,并负责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重新核定其应领取的金额、期限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各区县社保中心在接到本通知后须认真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今后如在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和本市人员回京申领失业保险金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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