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保证劳动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切实克服劳动保障统计"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现象,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报表数据审查备案办法》及其工作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报表数据审查备案办法
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报表数据审查备案工作流程图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报表数据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填报单位,包括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计报表数据,包括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61号文件规定的59种定期统计报表数据;劳动保障部的任务指标性报表数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报送的劳动保障任务指标性统计报表数据;厅领导要求报送的临时统计报表数据。
第四条 下列统计报表数据,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厅内组织机构、人员和装备情况的统计报表数据;
(二)厅内财务报表数据;
(三)按照自愿原则相互提供资料的统计报表数据;
(四)按照自愿原则填写的具有民意测验性质的问卷调查报表数据。
第五条 厅统计信息中心受厅委托,负责厅统计报表数据审查备案工作。
厅规划财务处、基金监督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厅统计报表数据中关于财务数据和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六条 填报单位负责统计报表数据初审、报送和审查备案工作。
并按各类报表的报送要求,及时、全面的报送劳动保障业务统计报表数据,不得迟报、漏报和拒报。
第七条 填报单位上报统计报表数据,应当严格按照填报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厅统计信息中心审查--厅领导审批签字--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
未经厅统计信息中心和厅领导签字的统计报表数据,一律不得上报和对外发布。
第八条 厅统计信息中心应及时对报送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审查,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需要征求意见或会审、会签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反馈意见或会审、会签。
第九条 填报单位应在统计报表数据上报后的10日内,将上报统计报表及电子表格,送厅统计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条 厅综合部门急需上报的报表数据,可由各相关单位提供,同时报厅统计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在对统计报表数据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统计报表数据逻辑关系不准确的,由统计信息中心提出修改意见并送回原填报单位;
(二)统计报表数据之间同一指标数据不一致,由填报单位修改重报;
(三)厅统计报表数据与厅其他处室、单位,或其他行政部门的同一指标数据不一致的,由填报单位与厅机关处室、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会审确定。
经会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厅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经厅领导审定后上报备案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
如确需对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更改,必须书面说明更改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三条 对涉及财务和统计两个不同口径汇总的报表数据,填报单位必须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报表数据,一经确定,均按此口径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数据需要对外公布的,必须经厅统计信息中心审查,报厅领导审定后,由厅办公室统一发布。
未经授权,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统计报表数据。
第十五条 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厅统计报表数据库。
填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统计报表数据库,相对固定统计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审查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