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3-16
  • 实施日期2010-03-16
  • 发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广大行政复议工作者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初发阶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复议人员素质也在逐年提高,对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系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200多件,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复议法》在全系统贯彻实施的良性态势,也说明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已经初步得到彰显。

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还不够深入,亟需进一步深化推动。

二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少,大都是兼职人员,且调动调整频繁,工作连续性不强,行政复议队伍不稳定。

三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存有差异,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特殊地域管辖认定、被申请人不作为等问题的“理解”,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有很大差别,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还占一定比例。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构建和谐宁夏,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自觉性

  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准司法程序性质的行政监督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层级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方式,同时也是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虽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大都属于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内部管理行为,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对象和范围的延伸以及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外部行政行为正日渐增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将逐步扩大,加之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使行政复议案件逐步增多,行政复议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同时,行政管理部门还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督,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将承担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总之,行政复议既给我们带来了一定压力,又为我们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供了动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列入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重点学习好、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既要做好系统内部的宣传,也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熟悉行政复议制度,懂得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宣传的形式上,要尽量做到灵活多样,除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外,必要时还应通过开展咨询活动,举办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普及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培训。

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9号精神,上半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举办包括行政复议工作在内的培训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年内,厅里也将举办依法行政工作培训班,为行政复议等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配备

  落实机构和人员是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保证。

据了解,有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至今还未完全落实行政复议人员和条件。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区厅已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厅政策法规处承办厅行政复议工作具体事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暂未具备设置专门机构条件的,也要指定一个科室负责行政复议工作,配备既懂法律又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专业人员,并明确赋予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相应的职责。

  四、进一步抓好行政复议的制度化建设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作出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处理具体的复议案件时,有些问题可能比较难以把握和操作,因此有必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

要以机构改革职能强化为契机,认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和办法。

工作规范应包括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细化操作程序和办案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及人员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都要积极受理,依法认真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必要时也要依法作出解释,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通过信访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渠道给予妥善处理。

  五、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此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并对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及人员办案所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要给予充分的保障,以保证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六、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联系人制度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区厅政策法规处反映,以便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为便于工作联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中指定一位领导干部,作为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并于4月15日前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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