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以及九届人大四次全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重庆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各控股集团公司,即由经济主管局改制后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对公司全部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运营效益承担经营责任的董事长。
第三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按年度确定和支付经营者薪金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试行年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经营者年薪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适当分离;
三 既要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既要使经营者获得与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倡导经营者的奉献精神;
四 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位消费,增加透明度;
五 坚持年薪的支付应先考核后兑现。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行业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公司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全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系数
公式中的“系数”根据公司当年资产总额情况在3——5范围内确定。
资产总额在30万亿元以下的,系数为3;资产总额在30亿元~80亿元的,系数为4;资产总额在80亿元以上的,系数为5。
全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根据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全部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按一定办法计算的经营者年度收入。
公式为:
效益年薪=基本年薪×0.6×净资产增长率]×10+实际上缴税金增加额×N%。
净资产增长率为公司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
利润增长率为公司当年实现利润减去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
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
当年前第一年70%,前第二年30%。
在控亏范围内,按减亏额数值计算利润增长率后取正值。
实际上缴税金增加额为公司当年上缴税金额减去上年度上缴税金额的余额。
计算上缴税金额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消费税4种。
N为系数值,上缴税金增加额减少额在1000万元之内,N取值为5;上缴税金增加额减少额在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以内,增加减少部分的系数值递补减1,N值递补减至2为最低取值。
经营者效益年薪按以上公式计算后,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最低额以—20万元为低限。
今后随着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封顶额再行调整。
第八条 建立经营者任期风险基金制度。
任期风险基金由经营者个人按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出资和从效益年薪中提取。
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以效益年薪收入中提取30%的数额存入经营者年薪收入专户。
风险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风险基金用于未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扣减。
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基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 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有关部门在次年初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并参考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考核指标基数一年一定。
经营者的实际年薪收入应在次年上半年内确定并兑现。
考核净资产增值情况应剔除下列非经营性因素:①国家对公司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②国家专项拨款、投入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③国家对公司实行减免税而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④按国家规定资产重估、评估因非经营性因素而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⑤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因非经营性因素而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⑥公司接受馈赠增加的资本金;⑦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增加的公积金;⑧其他客观因素。
第十条 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
公司经营者依法经营,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
先按基本年薪的85%分月预付,然后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再支付余额。
效益年薪在提取30%风险基金后,当年兑现50%给经营者。
其余20%用于购买公司债券或股票期权。
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要相应计算负效益收入,从风险基金中抵扣;风险基金不足的,扣减基本年薪,最多扣减基本年薪的15%;再不足部分,则扣减至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不得再领取本公司其他工资性报酬,也不得从兼任法人的企业领取兼职报酬。
经营者年薪收入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在核定的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进入成本,并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企业工委负责管理,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确保年薪制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 公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提出公司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包括有关报表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 公司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提交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年薪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
市政府派出的监事会,应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建议。
三 根据年度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兑现年薪。
四 公司每年在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年薪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后15日内,分别将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收入缴入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专户。
第十五条 经营者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与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不符合的,扣除经营者风险基金和当年年薪,差距较大或有意做假的,追回全部不当所得,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工资总量应纳入全市宏观调控的范围,其他领导人员的工资收入仍属于公司内部工资分配范畴。
公司应根据其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作出的贡献,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收入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市委企业工委审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收入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和职代会审议后决定。
公司应妥善处理经营者年薪收入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资收入以及与职工工资收入的关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