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内劳社办字〔2000〕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04-19
  • 实施日期2000-04-19
  • 发布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正文

  各盟市劳动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区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资金问题。

按照劳社部发[1999]29号文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的规定,由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安排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但在全区执行过程中,部分盟市财政在今年预算中没有足额或没有列入预算,给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内劳字[1999]13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要按照内劳字[1999]13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切实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列入2000年预算。

   二、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基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

因此,今年各盟市在上缴统筹调剂金时,应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尽快将应上缴的调剂金上解自治区。

   三、再就业基地补助资金。

此项资金为再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各盟市应将自治区财政拨付地方的再就业基地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请各盟市将资金落实情况于四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服务局,自治区将进行抽查。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国务院决定停止从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机构经费后,为了保证各级经办机构工作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转发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内财社字[1999]1311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保证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各盟市应认真做好落实工作,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安排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以确保失业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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