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7〕237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8-12
  • 实施日期1997-08-12
  • 发布机关劳动部
正文

  劳动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部发[1997]237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工银函[1997]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

  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储蓄、出纳、会计专业的计算机维护人员和自动柜员机ATM维护、综合主控人员;一线储蓄所、分理处的负责人员正副职;押运、守库、保卫、司机等人员;电工、空调工、电梯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

  储蓄业务临柜人员。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行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19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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