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法发〔1993〕29号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3-10-20
  • 实施日期1993-10-20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1986年11月8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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