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地税个〔1999〕68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12-23
  • 实施日期1999-12-23
  • 发布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可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单独计算月应纳税款,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所属月份-费用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1、通讯补贴收入:对因通讯制度改革后给予个人的补贴收入,我市财政部门将制定统一发放标准,对按规定标准取得的补贴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规定标准部分的补、贴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对因公务用车给予的个人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适时再予以明确。

对实施或准备实施这一改革方案的单位,其纳税办法,可由区县局将相关的资料上报市局后单独研究予以定酌。

  转发文件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