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晋财社〔2003〕3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5-16
  • 实施日期2003-05-16
  • 发布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地)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加强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 107号)的规定,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让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困难市地,中央和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省级财政在安排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与地方再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四、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企业(单位)须按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3]20号)文件规定,持有关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部门按季汇总,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30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 (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 保险补贴。

  (二)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执行当地标准。

  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为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工资。

安排此类人员的企业(单位)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享受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上季度已发放享受对象签字的工资单等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30日内将岗位补贴直接划入企业 (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停拨岗位补贴。

  (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

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经其就业服务已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直接划入职业介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再就业服务补贴标准:职业介绍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50元、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50元。

  (四)省和各市(地)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

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财政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

每年年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市地经办行,向上级经办行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由省分行汇总报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审核,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

同时各地专员办要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各总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和专员办审核结果,向各总行核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

每年年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其他商业

  银行各市地经办行,要向省财政厅提交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

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失业保险调剂等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

  八、中央和省级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

然后,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

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级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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