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23〕3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3-04-28
  • 实施日期2023-05-01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做好自治区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三、做好降费率核算工作

各地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四、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是做好政策的衔接,确保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促进数据共享。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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