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闽劳社文〔2004〕28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7-16
  • 实施日期2004-07-16
  • 发布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凡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自谋职业后可继续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基金转移手续。

  二、继续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其个人档案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代管。

  三、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按事业津贴比例为30%的档案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也按此比例计发待遇。

今后档案工资的调整,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比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同类同职务人员工资政策办理。

  四、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年限,可与自谋职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改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自谋职业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帐户。

在职工退休前不办理转移和退还一次性补贴,在其退休时按月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按省里有关文件办理。

  凡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接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

  五、自谋职业人员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养老金。

  六、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纳入社区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参保人员分流到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类城镇企业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八、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及军队转业干部等非统筹单位的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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