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川人退[1991]18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川人退〔1991〕3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1-12-10
  • 实施日期1991-12-10
  • 发布机关四川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正文

  各市、地、州、县人事局、劳动局,省级各部门:

  关于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企业单位退休干部和工人退休生活补贴费办法的通知》(即川人退[1991]1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问题,请按下列处理意见,连同“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的执行范围,除“通知”已明确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干部和工人”外,还应包括按川劳人险[1984]91号文第一条所列文件规定退休的干部和工人。

  二、执行“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周年),增发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1%的退休生活补贴费”规定时,其“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按“通知”计算退休生活补贴费时,其“工作年限”可从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到退休年龄之年止(提前退休的,到批准退休之年止)的工作时间,按年计算。

如某男干部,1954年×月参加革命工作,1992年×月年满60周岁,工作时间未间断,按“通知”计算退休生活补贴费时,其“工作年限”从1954年起到1992年止,共38年。

但是,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不应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时间则应扣除。

  这个计算办法只适用于执行川人退[1991]18号文件有关规定。

除此外,凡涉及到计算工作年限等其他问题时,仍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按此办法办理。

  三、计算干部和工人的出生日期,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即组通字[1990]24号文,附后)规定办理。

工人的出生日期,也参照此文件规定认定。

  四、执行“未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能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时,应按1988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的《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休手续问题的通知》(即中组发[1988]9号文)为界:

  1.1988年8月25日以前(不含25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①在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计算到批准退休之年;②1988年8月25日(含25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工作年限”计算到1988年。

  2.1988年8月25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工作年限”计算到到达退休年龄之年。

对于符合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即川组发[1990]49号文)范围,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干部,其延长的工作时间可按规定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

但是,补贴费比例和退休费金额与这项补贴费金额之和,不得超过“通知”一、二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其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指1985年后实行的结构工资制中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和地区工资补贴(不含地区津贴、林区津贴、海岛津贴)。

  标准工资和基本工资基数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按国发[1989]82号、83号文件规定调升的工资金额(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解决突出矛盾”而增加的工资金额)应计入其基数中。

但是按国发[1989]82号、8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金额,不能计入基数。

  六、按国发[1989]82、83号文件规定,领取退休金最低保证数,又符合“通知”规定可领取退休生活补贴费的人员,除按国发[1989]82、83号文件规定领取退休金外,应以退休前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补贴费金额低于6元的,按6元发给。

其余按有关规定提高了退休金比例的人员中,其退休费金额和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费金额之和低于56元的人员,其退休生活补贴费可按56元与退休费金额之差额发给。

如某人退休金为51元,其退休生活补贴费可按5元(56—51)发给。

  七、“通知”第二条规定所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的退休费金额”,不包括按国发[1989]82、83号文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发的退休费金额。

  八、关于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和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其从事上述工种和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时间,可以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折算连续工龄后,按“通知”原则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

但是补贴费比例和这项补贴费金额与退休费金额之和,均不能超过“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九、1957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并在“通知”下发前已退休的人员,其退休生活补贴费按川劳人险[1984]86号文计发的金额高于按川人退[1991]18号文计发的金额时,仍执行川劳人险[1984]86号文规定;反之,可重新按川人退[1991]18号文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执行两个文件。

  附: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略)

  二、《四川省退休干部、工人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审批表》式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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