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3〕257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5-14
  • 实施日期2003-05-14
  • 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部分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就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对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

其治疗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四、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型肺炎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应顺延。

对因上述原因妨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可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和监察执法工作,维护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劳动关系稳定。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