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沈劳社发〔2002〕2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2-05-29
  • 实施日期2002-05-29
  • 发布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

  为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规定,现将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制度。

  一企业招用失业人员,首先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工方案,经审核备案后,按所需工种岗位要求,通过推荐介绍或参加招工洽谈会招用失业人员。

  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持《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认定表》、《失业证》办理招工手续。

  三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已办理招工的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三个月以上的,经企业在《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认定表》上盖章后,办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在一周内将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反馈给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

  四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私招滥雇等违法用工行为,要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加强街道、社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

  一街道、社区对失业人员要建立登记管理台帐,做到登记"四清楚",即:失业人员失业原因、就业要求、收入状况、技能特长清楚。

  二街道、社区对辖区内失业人员要逐人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对已再就业的,应填写《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认定表》,办理停发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现失业人员已经再就业,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对街道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1.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

对因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确定为不称职,视其情节轻重,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2.扣除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当月奖金;

  3.追回失业人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如在一个月内不能追回,由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各按50%的比例承担。

  对在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按《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沈人发[1996]1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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