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执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劳安字〔1995〕9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4-20
  • 实施日期1995-05-01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区企业贯彻执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治区境内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收入的基础上,自1995年5月1日起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确有困难需适当延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将延时的主要原因及准备实行的时间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时实行。

  二、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广泛宣传,统筹安排,全面做好执行新工时制度的各项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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