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辽人发〔1999〕1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08-13
  • 实施日期1999-07-01
  • 发布机关辽宁省人事厅
正文

  根据目前我省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完掌握;农业人口由各市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一”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一”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一”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

  三、遗属系死者父母,按其在赡养人中所占比例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每人只能领取一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省直驻沈阳以外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其它有关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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