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市人社发〔2022〕1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2-06-06
  • 实施日期2022-06-06
  • 发布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准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一)实施范围

依法注册登记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二)基本条件

在实施范围内的参保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参保缴费。

3.2021年月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裁员率=(2021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021年月均参保人数)×100%。

(三)稳岗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2022年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

企业划型原则上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

对新参保企业和因产业结构调整、内部划转、改制重组等原因需重新划型的企业,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联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确定。

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比例,其中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按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的,按中小微企业返还规定返还。

(四)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继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须与用工单位对资金的规范使用协商一致。

各参保单位在资金使用时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专项核算,建立明细台账,留存票据资料随时接受工会、职工监督和人社、财政等部门检查。

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要及时告知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收回未使用的稳岗返还资金。

(五)办理方式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通过数据比对,对信息完善、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保单位,返还资金实行免申请发放,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在线确认相关信息,进行稳岗返还承诺,由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

对无法实现免申请发放的单位实行申请发放,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确认相关信息和承诺,由各级经办机构审核,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

具体实施流程以市人社局公告为准。

对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申领程序、审核发放等参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45号)规定执行。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落实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提高失业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鼓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签订用工、培训双向协议书,实施“承诺就业培训”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充分调动社会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培训,推广线上线下融合多样化培训模式。

坚持就业目标导向,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优化审核结算流程,推进智能化监管进程,确保失业培训补贴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加大失业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社会知晓率,提升失业人员参训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加大降费率缓缴社保费力度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具体缓缴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的另行规定执行。


六、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重点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具体办法按照市人社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执行。


各级人社部门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待遇发放工作,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申请渠道,实行线上线下服务,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切实兜住兜牢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七、积极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市社保中心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把好参保、待遇审核、财务、稽核等各个环节,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管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

对易发生基金风险的行业、单位、个人加强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建立各项政策落地的定期抽查制度,指导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确保个人待遇落到实处,发现单位出现关停、个人出现停领情形,要及时收回资金和多领的待遇,做到事前严把条件、事中严格审核、事后跟踪问效,严防欺诈、冒领、骗取基金的风险。


对侵占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参保单位及个人,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援企纾困、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赋予失业保险承担的重要使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思维,优化经办服务,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督导,抓紧抓实政策实施,借助各种新媒体,大力开展各项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政策宣传,确保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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