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常社保〔2005〕2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3-31
  • 实施日期2005-03-31
  • 发布机关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

  各缴费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5结算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工作,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常劳社险[2005]6号)的要求,现就2005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年度的确定

   2005结算年度是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本次申报的缴费基数适用于2005结算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结算。

   二、申报办法

   1、缴费单位请于4月25日前至市社保中心基金结算科(劳动保障服务大厅2-8号窗口)办理申报资料拷盘手续,获取本单位申报基础资料。

具备报盘条件的缴费单位可以自带软盘或在社保中心购领软盘(工本费10 元/张),采用盘片上报形式;不具备报盘条件的缴费单位直接领取《常熟市职工200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采用手工填报的方式。

   2、各缴费单位的申报人数,以社保中心提供的2004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结算人数为准。

2005年1月(含2005年1月)以后进入单位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2005年1月(含2005年1月)调离的职工,仍应进行申报。

缴费单位根据社保中心提供的基础资料,填录2004自然年度(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2004自然年度中途调入本单位的,按照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实际发放月数填报。

   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是指(1)工资部分(按照原申报口径):行政机关单位指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六项;事业单位指职务(岗位)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四项;(2)目标责任奖:指市政府规定纳入缴费基数的标准3800元/人、年;(3)年度考核奖:指每年按照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增发的奖金(含地方岗位津贴)。

   2、缴费单位按照社保中心提供的软件操作要求填录相关数据,完成数据录入和核对工作后,打印《常熟市职工200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不采用报盘方式申报的缴费单位直接在《常熟市职工200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上填写。

   3、缴费单位将《常熟市职工200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交由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或者缴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示的办法确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社保中心基金结算科。

   4、缴费单位自申报材料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至社保中心基金结算科领取《常熟市职工200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进行核对,超过10个工作日未来核对的,视同确认。

   5、各缴费单位必须如实、准确地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一经查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报送资料

   1、填录完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常熟市职工200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和盘片;

   2、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及附表;

   3、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应付工资"明细帐;

   4、行政事业单位:《2004年度预算支出明细表》;

   5、其他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有关的资料。

   四、申报时间

   缴费单位应于2005年5月20日前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五、缴费基数的核定

   1、社会保险所有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2004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职工2005结算年度月缴费基数,并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2005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具体标准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为准)。

   2、2005年1月以后(含2005年1月)新进入缴费单位的参保职工,社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2005年6月份结算的缴费基数作为2005结算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结算年度内流动到其他工作单位的缴费人员,原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维持不变。

若缴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实要求变更缴费工资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后,办理缴费工资重新核定手续。

   3、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社保中心将按照该缴费单位参保职工2005年6月份结算的缴费基数的110%作为2005结算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六、其他事项

   1、缴费单位申报的年缴费工资总额和劳动工资年报或财务(税务)报表反映的工资总额存在差异的,须附相关文字说明。

   2、各缴费单位在输入职工缴费工资时,须仔细核对职工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如果发现有误请及时至社保中心办理职工基础档案变更手续。

   3、对截止2005年5月20日没有申报缴费工资的缴费单位,社保中心将作为重点稽核对象进行实地稽核。

   4、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在申报在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同时,需根据社保中心提供的退休人员花名册,同时填报退休人员2004自然年度的养老金总额,用于记载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5、2005年6月底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按原来办法保持不变,缴费单位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时间提前至6月25日前完成。

   附:《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程序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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