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09〕64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2-25
  • 实施日期2009-02-25
  •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17号,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和统计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划拨和核算口径。

二、按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要求新增的经办业务,在会计制度调整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按规定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向经审核批准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立“困难企业社保补贴支出”、“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其他支持困难企业支出”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经批准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应按月由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各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中,收到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该项业务做好分类统计和核算。

三、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汇总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划入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并定期与失业保险划出基金核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2009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将本地上月实际发生的失业保险基金划入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据实汇总,并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司上报《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收入情况表》见附表。

四、各地经办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基金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

根据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

各地在经办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司联系。

附表: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收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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