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会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3〕36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10-28
  • 实施日期2003-10-28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总工会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8号)和《天津市关于加强劳动行政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津劳局[2000]105号)文件要求,我市于2001年2月首批在市级工会组织中聘请了16名劳动法律监督员,同年7月再次在区(县)局系统工会组织中聘请百余名劳动法律监督员,现已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建立了此项工作制度,初步形成了工作网络,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我市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请条件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法律与监察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主要职责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职工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职工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聘请程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专职工会干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请的人选由同级工会组织进行推荐,经市总工会审核,统一参加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正式聘请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聘期三年。

  四、有关问题

  1、原在各级工会系统聘请的持《天津市劳动监督员证》的,目前仍在从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同志需统一换证,一律持新证执法。

今后再需聘请从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按照《通知》要求,规范聘请程序。

  2、需换证的工会干部请于12月15日前,将本人一寸近期免冠正装彩照一张及原证交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原证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收齐后送市劳动保障局统一销毁。

  3、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今后将随着执法工作深入开展,还将延伸和扩大聘请范围,不断探索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附件:1.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推荐表

  2.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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