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人社农工发〔2022〕4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2-11-03
  • 实施日期2022-11-03
  •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促进脱贫人口在京稳定就业,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用与本市建立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对口协作关系的对口地区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条件

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申请前,企业未通过该脱贫人口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申请时,企业未与该脱贫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已按规定为其在京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36个月且未退缴。

企业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三、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企业通过该脱贫人口已享受本市社会保险补贴的,任何企业不得再以该脱贫人口享受本政策。

四、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通知所涉及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经办流程和监督管理等规定,按照本市现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五、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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