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苏劳社〔2000〕11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12-15
  • 实施日期2000-07-01
  • 发布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劳动社保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省政府决定全省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要求,今年7月1日起,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这对于加强基金征收力度,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额征收,加速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市区已经基本实行税务征收,但是,部分地区进度较慢,未能实行或全部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同时已经开展税务征收的地区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配合财政、地税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全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

  二、各地在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时,应加强与地税部门协 作,采取征缴和扩大并举的措施,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基金的收缴率,尽快改变实行税务征缴后部分地区收缴下降的局面。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主动与财政、地税部门联系,共同建立基金征缴定期协调制度。

   四、为从根本上解决数据传送的准确、及时问题,建议实现地税、社保、财政三家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五、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地税部门共同商议,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程序,实行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基金全额收缴。

各地应成立由劳动保障、地税、财政及社会保险机构共同参加的专门机构,专项研究、制定征收办法,完善征收程序和现代化征缴手段,统一地税、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报表口径,确保基金收缴及时反馈。

   六、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制定完整的征收方案,处理好收费和清欠关系,切实加强清欠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系统内部一些与税务征收不配套的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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