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1-28
  • 实施日期2010-01-28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0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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