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政发〔1997〕8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5-19
  • 实施日期1997-05-19
  • 发布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一步落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

  1.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不仅是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整体效益的根本措施,而且是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未来15年间,我市发展职业教育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摆到突出位置,落实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努力开创我市职业教育的新局面。

  2.发展职业教育是各部门、各行业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共同责任。

要建立起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部门分工负责制的职业教育管理体系。

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全市职业教育的发展,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学校教育;劳动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技工学校;计划部门负责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和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教育的经费;经济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搞好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建立实习基地和对口协作关系;人事部门协同教育、劳动部门做好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和劳动部门协同教育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安置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和协调职业学校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在实验实习、师资、设备等方面提供条件和帮助。

  3.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把职业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适度超前,继续实施我市发展职业教育的“四统筹工程”统筹职业教育经费、统筹职业技能鉴定、统筹联合办学、统筹骨干学校建设和专业设置。

企业、事业组织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覆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提高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

  4.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结构,推进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到本世纪末,全市城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上占高阶段学习人数的比例平均达到65%以上。

通过采取“三加一”三年初中教育再加一年职业教育,初二分流,四年制渗透职业教育内容或举办职业初中等多种形式,使农村不能继续升学的初中毕业生都能在从业前接受一定的职业培训,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教育。

通过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改革高校办学模式,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或者有条件的普通中专举办高职班,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5.继续加强重点职业学校建设。

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及各市已有8所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到2000年,城阳、崂山、黄岛区也要按照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各建成1所重点职业学校。

在此基础上,全市要努力巩固并提高已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增强办学活动,并集中力量再建设2至3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办学质量高、效益好的现代化职业学校。

同时,要加快技工学校发展,争创1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建设2所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和1所高级技工学校。

  6.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生缴费上学制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起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多渠道、多层次、连接城乡、覆盖全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网络。

到本世纪末,使城乡从业人员、新就业人员、转岗转业人员上岗前接受职业培训率达100%,从事技术工种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率达85%以上;对从事涉及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100个工种的劳动者实行从业资格准入控制,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三、加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7.职业教育是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人才。

市区职业学校要适应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农业职业学校既要突出为当地的乡镇企业和引进的大项目企业培养急需人才,又要重视办好“农字号”专业,推广“两高一优”农业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为农民致富服务。

举办“农字号”专业的,对具有农村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免试入学;对市内4区一些紧缺的专业和工种,可以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由农村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在农村招生办班,实行定向培养,毕业后作为农民合同工到市区用人单位对口从业。

  8.认真落实“先培训、后就业”政策,实行“双证制”。

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都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术标准,进行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毕业生持“双证”直接就业。

在城区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接受劳动预备制度规定的1至3年职业技能培训后方可就业。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达不到岗位技术要求的高、初中毕业生一律不得就业。

在农村,要逐步扩大实行绿色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对从事技术性较强的生产经营的人员,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9.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要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

在农村,对持有“双证”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招聘农民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优先聘用;在承担土地、果林、水面养殖、饲养等方面应予以优先。

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录用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要按技术等级标准落实相应的待遇。

在人事、劳动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教育培训和职业学校可成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规划、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人才需求规划,提供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做好就业咨询和推荐工作。

  10.深化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要制定劳动者职业技能与工资待遇挂钩办法,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形成重视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劳动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联合办学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11.坚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与合作办学。

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巩固联合办学与合作办学的成果,继续拓展联合办学与合作办学的渠道,办学双方应当鉴定正式办学合同。

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职业学校加强与重点行业、企业的联系,探讨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办学新路子,促进联合办学与合作办学向高层次发展。

  12.倡导和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

对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一视同仁在建校场所、师资、设备、就业安排、教学经验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同时,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管理,在办学方向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加强督导和评估。

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13.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职业学校专业师资数量不足,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

要加快建立稳定的专业师资来源渠道,除每年从非师范高校招聘毕业生到职业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外,还可以通过高等院校举办职教师资班,进行定向培养。

要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继续完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师资的办法,对急需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可以从有相应学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人当中招聘,所招聘的人员经过严格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转为正式教师身份。

要加快对现有学历不合格教师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学校教师轮训进修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列支专项经费。

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选送教师参加培训。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五、努力提高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14.扩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规模,走内涵发展的道路。

到本世纪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要达到1200人以上,技工学校要达到1000人以上;独立设置的职业学校,农村的要达到600人以上,市内四区的要达到800人以上;行业、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也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加快发展。

  15.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出职教特色。

要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以专业课为主体,以技能培养为重点,以岗位合格为目标的教学原则,强化教学规范,优化教学过程,推广“双元制”和“CBE”等先进的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运用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广对口、宽择业、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

  16.大力发展校办企业,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职业学校的校办企业既要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增加效益,还要结合专业特点建立学生实习基地,积极改善实验实习条件,更好地为学习实习服务。

要坚持走产教结合、校企合一的路子,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形成教学、实习、生产、科技推广和社会服务一体化的办学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企业,把生产实习基地建设纳入职业学校的建设规划。

“九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100家企业作为职业学校实习基地,进一步密切学校与企业的联系。

  17.充分利用职教资源,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训,使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沟通。

市内四区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在人事、劳动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对待业、下岗、转岗人员进行培训,积极承担“再就业工程”的培训任务;各区市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乡镇企业管理人员、村级干部后备人员、农村科技带头人组织开展培训,使全市城乡转业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有较大发展。

  18.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各类职业学校都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9号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精神。

坚持不懈地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情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良传统教育以及法制、美育、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同时,要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敬业精神,培养学习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适应能力、合作精神、心理承受力等。

要结合不同专业的实际,细化德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

  六、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19.职业教育经费应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行业、企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逐年有所增加;城乡教育费附加中,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少于10%。

  20.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几个问题的决定》鲁发[1983]48号的精神,对职业高中中专除按普通高中标准拨付经费外,保证每班每年4000元的专业教学经费,并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对学生收取学费。

职业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收取的学费要用于改善学校自身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职业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残疾学生以及农业专业或毕业后从事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可提供奖学金。

企业、事业组织要积极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21.欢迎国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进行资助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使我市职业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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