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4-22
  • 实施日期2021-04-22
  • 发布机关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等文件精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的采购周期即将届满。为继续做好该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我省联合江西、河南、广西等10个省区组成采购联盟,委托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开展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带量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参加报送头孢氨苄药品预采购量的全省医疗机构。

品种范围: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和缓释控释剂型的中选产品。

预采购量:首年预采购量为全省各医疗机构已确认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头孢氨苄药品带量采购周期从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根据首年预采购量按采购周期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分解预采购量,及时签订购销合同。各采购平台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我省头孢氨苄药品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首年预采购量分解至各地市、县市、区及各医疗机构中选结果中原报量的选填企业没有中选的按中选企业分配量,及时维护中选品种信息,定期公示医疗机构有关中选品种采购、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品种生产企业及中选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可自主选择省、广州、深圳平台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未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协商采购后,应及时通过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合同。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优先使用本次头孢氨苄药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通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头孢氨苄挂网药品。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严格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中选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联合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确保中选品种供应。

四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各地应积极推进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结算专户和履约保证制度,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按照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用于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采购量完成后,仍应继续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经办机构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各地医保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管理,确保我省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使用进度,及时上报进度信息。要认真梳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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