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社秘〔2005〕18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7-15
  • 实施日期2005-07-15
  • 发布机关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财政厅
正文

  各行业统筹单位:

  1998年8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原行业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

6年多来,各行业统筹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不仅为顺利移交了大量工作,还立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要求,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政策执行和管理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险各项经办工作也适应形势的需要,管理服务方式更加精细化。

因此,省对各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任务将更重,责任更大。

为加强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建设

  目前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各行业统筹单位要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立足于企业长期发展需要,对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社保经办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充分支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

凡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统筹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社保经办机构,下属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业务实行归口管理;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原经行业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保经办机构,要予以保留并加强。

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属部门或单位内设机构,也是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其级别应同其它部门一致。

  二、明确当前行业社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行业统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行使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社会保险的经办和管理。

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本行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工作

  1.社会保险登记年检;

  2.每月缴费人员增减变动和缴费基数申报审核;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础管理;

  4.每月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和待遇审核申报工作;

  5.开展离退休人员和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生存认证;

  6.向当地提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

  7.负责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工作等。

  二从事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拟定、修改并负责执行本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2.向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

  3.代表企业负责与年金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业务交流;

  4.依照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企业年金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本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

  四做好本行业单位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

  五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做好本行业单位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信访接待和人民来信处理。

  各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险种统筹范围,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

  三、充实和调整行业社保经办机构人员配备

  各行业统筹单位应从行业社保经办机构所承担的工作量和业务流程要求出发,充实配强行业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力量。

要把思想过硬、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调整选派到经办机构,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四、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为确保本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夯实工作基础,各行业统筹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要给以足够的工作经费保障,增配工作所必需的设备。

  省级管理的行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行业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把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树立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共同营造相互协作和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推进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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