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1〕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1-27
  • 实施日期2021-01-27
  • 发布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就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仍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事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做好台账统计及结算工作。

二、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检测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