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年检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甘劳发〔1997〕第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1-14
  • 实施日期1997-01-14
  • 发布机关甘肃省劳动厅
正文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劳动年检办法》已经省劳动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并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年检制度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劳动年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

因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所属企业参加劳动年检;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年检,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各部门在劳动年检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附件:甘肃省劳动年检办法

  甘肃省劳动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职业介绍机构、就业训练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年检,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进行检验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措施。

劳动年检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劳动年检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

  第五条 劳动年检由省、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劳动年检实行分级年检和授权年检。

  第六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

  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地区所属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

  未明确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和流动施工单位的劳动年检,由所在地的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范围划分由地区市、州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介绍机构、就业训练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年检,由批准成立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劳动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招聘和使用职工的情况;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 执行国家工资提取和支付规定的情况;

  五 遵守社会保险规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 遵守和执行职工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 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八 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 订立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 退伍军人安置情况;

  十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就业训练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劳动年检的内容,侧重于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年检实行劳动年检手册制度。

劳动年检手册分正、副本,正本每四年换发一次,副本一年一册。

  劳动年检手册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负责劳动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核发。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均须参加劳动年检。

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年检登记,领取劳动年检手册和有关年检资料,凭证参加下一年度的劳动年检。

  第十条 劳动年检时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劳动年检开始前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详实填写劳动年检手册和有关劳动年检资料,随劳动年检报告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随同劳动年检报告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文件资料有: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劳动年检手册正、副本;

  三 有关劳动统计资料;

  四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 缴纳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六 有关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七 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八 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一 用人单位领取、报送劳动年检报告书、劳动年检手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 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年检资料;

  三 用人单位报送年检资料齐备,年检合格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年检手册年度检查结果记录栏内加盖劳动年检合格戳记。

  四 用人单位缴纳年检手册及资料工本费;

  五 劳动行政部门发还劳动年检手册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劳动年检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内部联合办公制度。

年检期间,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牵头,年检内容涉及的各业务部门和单位参加,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对年检内容进行审核,最后由劳动监察机构统一审定,作出劳动年检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在15日内办理好年检。

文件资料不齐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补充文件资料后再进行年检。

必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或派出人员到用人单位实地调查。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缓期办理劳动年检的,可在年检截止日期15日前向负责劳动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书面申请办理缓期年检事宜。

缓期年检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年检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行政部门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报送年检资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年检的,劳动行政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劳动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 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劳动年检手册中填报情况与有关凭证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暂缓办理年检手续,待引起暂缓办理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

  三 在年检时被发现或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下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劳动监察有关规定和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四 对拒不接受劳动年检或拒不执行劳动监察指令的,劳动行政部门视期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应按劳动监察规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按有关规定送达被处罚单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年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和纠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与事实不相符的年检结论和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完成年检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劳动年检结束后,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年检情况,评选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积极参加劳动年检的先进单位,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的称号。

对劳动年检连续三年合格的连续两年获得“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劳动年检免检证》,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免检。

获得《劳动年检名检证》的用人单位,在免检期限内,如被发现或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将随时进行劳动监察,事实清楚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劳动法年检免检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年检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

违犯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年检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只收取劳动年检手册及各种资料工本费,其他各项服务费、手续费一律免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