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鲁劳社〔2005〕4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10-31
  • 实施日期2005-10-31
  • 发布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法》"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5]19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经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中央驻鲁企业从今年起,执行与我省工资指导线的规定。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

企业要根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是: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等情况。

二经济效益状况。

包括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

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企业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须同时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一上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批复方案;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三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五上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六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的审核意见。

  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

要充分发挥职工民工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

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

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施方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无主管监管部门的径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中央驻鲁企业径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其他各类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搞好政策衔接,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落实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将审核意见及时函复企业附件2,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效挂钩政策和工资指导线规定,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工资指导线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资申报税前扣除。

所有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经核准发放的工资,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企业要按规定制定、报送工资指导线方案,并于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函复意见书后7日内,将函复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

职工对工资指导线方案有重大异议的,要暂停执行并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要将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制定、核准备案、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垄断企业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真予以纠正,对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显失公平特别是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六、其他。

今年需核准的省属省管、中央属企业,于11月底前将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核准;需备案的企业,于12月底前将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以后年度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企业具体报送时间由各市确定。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年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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