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成府函〔2015〕12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10-15
  • 实施日期2015-10-01
  • 发布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调整如下。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调整为0.5%。

二、本通知下发施行后,不再新增办理无雇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并处于缴费状态,或按照原政策可以补缴的个体人员,可自愿选择终止或继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继续参加的按现行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个体人员,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支付条件和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